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兒子私自將母親的房屋出租抵債,母親發現房屋被陌生人使用,要求對方搬出遭拒,起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近日,通州法院判決支持了母親的訴求。
  2007年9月,郭女士購買了位於通州區梨園地區的一套房屋。2011年9月起,郭女士的兒子顏某因生意周轉需要,陸續從朋友陳某處借款幾十萬元,但未能依約還清借款。2012年5月,顏某以自己的名義與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其母郭女士的房屋以每月1800元的價格出租給陳某,並約定用該房屋的租金折抵欠款直至顏某還清欠款為止。
  陳某搬入該房居住不久,就被郭女士發現了。她得知真相後要求陳某騰房,但遭到陳某的拒絕。
  開庭時,顏某未到庭。陳某辯稱,涉案房屋是顏某的婚房,出租前也是顏某居住使用,其有理由相信顏某對房屋有處分權。
  法院認為,顏某並非涉案房屋的權利人,其無權出租涉案房屋,因此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應屬無效。  (原標題:兒子出租母親房屋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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