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勛
  這些年,邀約親朋好友合伙做生意或入伙親友成立的合伙企業,日漸成為很多城市居民的投資選擇。可是,很多投資者由於對合伙經營的相關法律法規缺乏認知,或致投資失敗血本無歸、或致協議不明分紅起糾紛,總之有些合伙投資者感到很受傷。
  根據民法通則、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合伙經營的各項事宜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企業依法成立之後,所有合伙人對債務要按出資比例或約定以各自財產承擔責任,各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新人入伙還要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並簽訂協議。
  筆者所在法院審理的合伙經營糾紛的誘因,可見簡單歸類為:不簽協議、不清楚合伙企業負無限責任、賬目管理混亂、只求分紅不懂管理。
  通常,合伙人之間多是熟識的親朋好友,有些該簽協議的事項基於彼此的信任而選擇口頭約定,即便有協議也是流於形式,內容上不夠完整、約定不夠明確。有些合伙人將合伙經營稱為“入股”,也就想當然地將合伙等同了公司,不知道合伙企業的債務要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而不像公司那樣承擔有限責任。
  司法實踐中,發現很多合伙糾紛源自企業賬目管理混亂,有的合伙企業的重要資金項目,例如新人入伙的資金、成本核算、債務盤點等亂成一鍋粥,賬目混亂導致合伙人之間紛爭不休。合伙企業普遍規模不大、資金鏈較短,即便經營很紅火的也可能因為賒賬或盲目擴大經營而債臺高築,最終將企業壓垮。
  除了不按法律規定簽訂協議、賬目混亂等有形風險之外,只求分紅不懂管理的問題則是隱形風險。有些合伙人投資入伙之後真就當起了甩手掌柜,不管不顧,只求分紅,可經營狀況一有個風吹草動,矛盾就跟著來了。
  於人於己,強化法律法規知識、註重財務管理以及適時參與監督,是個人合伙投資者的必修課。
  作者單位: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
  (原標題:個人合伙別隻求分紅不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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