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近日,原重慶市璧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劉榮禹因犯受賄罪,被重慶市璧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對其違法所得贓款79.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榮禹在擔任原璧山縣丁家鎮鎮長、黨委書記、璧山縣科學技術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在土地租用、道路硬化、配套費返還、專利代理業務等事宜的工作協調中,以及相關專項補貼、城區外牆工程改造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9.7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榮禹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榮禹到案後如實供述大部分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且案發後積極退出大部分贓款,同時檢舉徐某某受賄的事實雖未查證屬實,但徐某某因被告人劉榮禹的檢舉行為被調查後如實交代了其貪污犯罪行為,並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根據劉榮禹犯罪的事實、性質、量刑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榮禹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原標題:重慶一科委主任受賄七十餘萬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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